使用者條款

當您使用本服務(lalalocker),即視為同意並遵守以下條款。

 

第一條(服務流程)

  1. 本服務之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需出示本人之有效證件。
  2. 使用者須完成線上預訂申請,始能使用本服務及享有本服務保障。
  3. 請使用者妥善保管「行李領取憑證」,無論任何原因,憑證不得轉讓任何第三方。
  4. 訂單填寫如有虛偽不實者,本公司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條(寄存時間、收費)

  1. 收費標準以 lalalocker 網站公告為準
  2. 寄物、取物時間僅限店家營業時間
  3. 寄放時間未滿一日,以一日計算收費
  4. 天數計算以每日凌晨零時為界,超過即多加一日
  5. 超過登記取物時間仍未領取,超過期間的費用比照寄物費用標準計算。
  6. 超過登記取物時間仍未領取,請於取物時至 lalalocker 官網重新下訂超出天數以補足差額,方可取物。
  7. 使用者存放逾期 天,本公司將收取行李並在指定的倉庫收費存放 30 天。收費包含倉庫來回運費、保管費(同寄物標準), 若在本公司指定的倉庫存放超過 30 天,視為用戶同意,本公司將逕行處理,恕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寄物內容)

  1. 基於安全理由,空間提供的店家於行李寄存時,有權當面查驗行李寄存者之行李內容物。若是使用者拒絕檢查,店家可能會拒絕提供該服務。
  2. 嚴禁寄放易腐、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其他不適合儲存的物品。現金、珠寶、首飾、有價證券、高價值物品,亦不接受寄存


第四條(損害賠償)

  1. 因意外事故致使用者行李損毀或滅失,本公司將按行李之現值,負擔最高新台幣壹萬元之賠償責任。
  2. 下列事項,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1. 訂單填寫有虛偽不實者。
    2. 行李本身包裝不固致損失或滲漏者。
    3. 包裝完好但其內容短少或不符者,而無法證明因本契約載明之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所致。
    4. 行李之本質重量減輕,熱脹、冷縮、腐化、發酵、長霉、生鏽、褪色、異味、自燃或遭蟲鼠咬損。
    5. 使用者之故意之行為。
    6. 使用者或合作商家盜取之行為。
    7. 颱風、地震、洪水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8. 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內戰、強力霸佔或被徵用、軍事訓練或演習。
    9.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10. 核子分裂、鎔解或輻射作用。 
    11. 無法解釋之短少及損失,或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短缺之損失。
    12. 偽造、變造提貨單據而被他人盜領。
    13. 檢疫或海關規定之扣留或銷毀。 
    14. 政府之沒收或充公者。 
    15. 違禁品。
  3. 寄存行李請當面點交,行李交付顧客後,本公司之賠償責任消滅。
  4. 因意外事故致使用者行李損毀或滅失,使用者應於事發後即時向本公司通報。
  5. 本合約未定事宜,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及商業習慣共同協議解決,若仍有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如因本合約爭議涉訟時,應專屬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