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條款
最後更新日期:2026 年 7 月 11 日
本網站及「lalalocker」行李寄存預訂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由拉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經營。當您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條款之全部內容。
第一條(服務性質)
- 本服務為行李寄存之線上預訂平台:本公司透過網站公開合作店家之寄存空間資訊,供使用者預訂,並由合作店家提供行李寄存服務。
- 本公司依第六條規定,就使用者透過本服務寄存之行李提供賠償保障。
第二條(服務流程)
- 使用者須完成線上預訂,始能使用本服務及享有本服務之保障。
- 寄放及領取行李時,使用者應出示訂單確認信(含訂單編號,以下簡稱「領取憑證」)及本人有效證件,供合作店家核對。
- 領取憑證不得轉讓任何第三人。如需由他人代領,應於預訂時填寫代領人資料,代領人領取時亦應出示有效證件供核對。
- 訂單填寫如有虛偽不實,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寄存時間與收費)
- 收費標準以 lalalocker 網站公告為準。寄物、取物時間以合作店家之營業時間為限。
- 寄放時間未滿一日,以一日計算。天數以每日凌晨零時為界,跨日即多計一日。
- 超過登記取物時間仍未領取者,超過期間之費用比照寄物費用標準計算;使用者應於取物前至 lalalocker 官網補訂超出之天數以補足差額,方可取物。
第四條(取消與退款)
- 於訂單所載寄放開始時間之前,使用者得隨時免費取消訂單,本公司將全額退款;退款依原付款方式退回,實際入帳時間依各金流機構作業為準。
- 寄放開始時間之後,訂單即不得取消,已支付之費用恕不退還。
- 如有特殊情況(如合作店家臨時歇業、不可抗力事件等),使用者得聯繫本公司客服([email protected]),本公司將視實際情況協助處理。
第五條(寄物內容)
- 基於安全考量,合作店家於收取行李時,有權當面查驗行李內容物;使用者拒絕查驗者,合作店家得拒絕提供服務。
- 嚴禁寄放易腐、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違禁品,及其他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不適合寄存之物品。
- 現金、珠寶、首飾、有價證券及其他高價值物品不接受寄存;使用者仍寄存者,不在本公司賠償保障範圍內。
第六條(賠償保障)
- 使用者依本條款寄存之行李,因意外事故致毀損或滅失者,本公司將按行李之現值,於每件行李最高新臺幣 10,000 元之範圍內負賠償責任。本保障為本公司自主提供之賠償承諾,並非保險商品。
- 使用者應於發現行李毀損或滅失後即時通知本公司,並依本公司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警察機關報案證明、購買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物品價值之文件),供本公司審核。
- 下列情形,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訂單填寫虛偽不實者。
- 行李本身包裝不固致損失或滲漏者。
- 包裝完好,惟內容物短少或不符,且無法證明係因本條所定賠償範圍內之事故所致者。
- 行李之本質重量減輕、熱脹、冷縮、腐化、發酵、長霉、生鏽、褪色、異味、自燃或遭蟲鼠咬損者。
- 可歸責於使用者之故意行為。
- 第五條第 2 項、第 3 項所列不得寄存或不受保障之物品。
- 颱風、地震、洪水及其他不可抗力事由。
-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內戰、強力霸佔或徵用、軍事訓練或演習。
-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 偽造、變造領取憑證而遭他人冒領者。
- 檢疫或海關規定之扣留、銷毀,或政府之沒收、充公。
- 行李應於寄存及領取時當面點交;行李交付使用者或其指定代領人後,本公司之賠償責任消滅。
- 本條規定不影響依法律規定不得預先免除或限制之責任。
第七條(逾期未領取之處理)
- 使用者逾期未領取行李時,除依第三條計收費用外,本公司及合作店家將視實際情況協助處理(包括但不限於通知使用者、將行李移置適當處所保管),因此所生之必要費用(含運送及保管費用)由使用者負擔。
- 經本公司以使用者所留聯絡方式通知,逾相當期間仍未領取者,本公司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該行李。
第八條(條款之修改)
- 本公司得隨時修改本條款,修改後之條款自公告於本網站時生效;涉及使用者權益之重大變更,本公司將以網站公告或電子郵件等適當方式通知。
- 使用者於修改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者,視為同意修改後之條款。
第九條(其他)
- 本條款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及商業習慣協議解決,並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
- 因本條款涉訟時,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外,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本條款各語言版本如有歧異,以中文版本為準。
-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依本網站「隱私權政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