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店家條款

空間提供者(以下簡稱)和 拉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透過乙方網站所提供的行李寄存服務“lalalocker”(以下簡稱本服務)。甲申請服務註冊,則被視為已經同意與乙之間的合作店家條款(以下簡稱本協議)。


第一條(訂立協議)

  1. 本服務項目為:乙方透過自身網站向一般消費者公開甲方店內之空閒空間,使服務使用者與甲方締結行李寄放之空間租賃服務。
  2. 甲方所註冊之申請資料內容,若於日後有變更,應即時依規定向乙方回報修改。
  3. 乙方會對甲方提出的註冊申請確認並審查,當符合乙方判定後,網站頁面才會刊登甲方的店家資訊,審核包含空間乾淨整齊品質及是否有人力看管或屬於監視器可監控範圍。
  4. 使用本服務的租賃合約的是甲方和本服務使用者,乙方不是締約方。
  5. 甲方可以通過使用這項本服務,對本服務的用戶,提供商品或勞務。
  6. 甲方締結本協議及使用本協議時,我們聲明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空間提供擁有民法權利,並也遵守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7. 甲方因為違反前項規定自生損失,除了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不得向乙方求償。


第二條(註冊取消)

  1. 若甲方有以下情事,乙方可以立即暫停或取消該服務的註冊,恕不另行通知。
    a. 當事實證明在註冊申請中作出虛假的聲明。
    b. 任何方式干擾本服務的運作。
    c. 其他違反本條約被乙方認定不適合註冊。
  2. 如果甲方希望退出合作店家,應要在所有寄存訂單完成的時候。
  3. 若甲方對乙方請求暫停或刪除網站頁面的情況下,乙方會在10個工作日內停止或刪除網站頁面。




第三條(使用報酬)

  1. 本服務使用者支付的寄物費用(根據網頁上規定的金額)由乙方先行收取,再撥款部分金額(以下簡稱使用報酬)至甲方帳戶。
  2. 甲方將根據不同地區,將有不同使用報酬計算標準。
  3. 若甲方在台灣地區,使用報酬計算方式如下:每收取一件大行李,使用報酬增加新台幣 70 元,每收取一件小行李,使用報酬增加新台幣 35 元。
  4. 若甲方在台灣以外地區,使用報酬計算方式為官網定價之百分之五十。
  5. 如果本服務使用者預約超過您的營業時間(如果24小時營業,24 小時是一個工作日),使用者需至 lalalocker 官網重新下訂超出預訂日期之天數以補足差額,方可取物。
  6. 使用報酬以乙方交易數據來計算。
  7. 甲方若要請款,需透過後台按下收款按鈕申請。
  8. 使用報酬需累積超過 NT$300 台幣或 US$10 始得提領。
  9. 因本服務係甲方使用乙方平台與不特定消費者於乙方平台交易,故甲方應開立銷貨發票予乙方,並由乙方開立銷貨發票予消費者。
  10. 若甲方位於台灣以外地區,則不用提供發票予乙方
  11. 乙方將於收到發票後的下個匯款日,將款項匯入甲方指定帳戶,匯款日為每月10日、20日,若匯款日為國定假日,或乙方往來銀行之休息日,則順延至次一個工作日。


第四條(寄存方法)


  1. 甲方提供的寄存空間須為室內空間。
  2. 甲方提供的寄存空間需至少符合以下一項條件。
    1. 屬於監視器可控範圍。
    2. 甲方人員肉眼可控範圍。
    3. 能上鎖的空間。
    4. 甲方人員之外之第三方無法接觸之空間。
  1. 甲方於寄存行李時應查看使用者身分證件以確認身份。
  2. 使用者行李寄存及領取須經由甲方人員交付,不得任由本服務使用者逕行存放及領取。
  3. 基於安全理由,甲方於收取行李時,有權當面查驗本服務使用者之行李內容物。若是使用者拒絕檢查,甲方有權拒絕提供該服務。




第五條(損害賠償)

  1. 甲方和乙方,在執行這些條款時,對於這個服務使用者造成的損害,原則上將以各自的責任來解決問題。
  2. 因意外事故致使用者行李損毀或滅失,乙方將按行李之現值,負擔最高新台幣壹萬元之賠償責任
  3. 下列事項,乙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1. 訂單填寫有虛偽不實者。
    2. 未透過乙方平台與甲方締結行李寄存合約者。
    3. 甲方未遵守本協議第四條規定。
    4. 行李本身包裝不固致損失或滲漏者。
    5. 包裝完好但其內容短少或不符者,而無法證明因本契約載明之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所致。
    6. 行李之本質重量減輕,熱脹、冷縮、腐化、發酵、長霉、生鏽、褪色、異味、自燃或遭蟲鼠咬損。
    7. 本服務使用者之故意之行為。
    8. 本服務使用者或甲方盜取之行為。
    9. 颱風、地震、洪水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10. 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內戰、強力霸佔或被徵用、軍事訓練或演習。
    11.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12. 核子分裂、鎔解或輻射作用。 
    13. 無法解釋之短少及損失,或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短缺之損失。
    14. 偽造、變造提貨單據而被他人盜領。
    15. 檢疫或海關規定之扣留或銷毀。 
    16. 政府之沒收或充公者。 
    17. 違禁品。
  1. 寄存行李請當面點交,行李交付顧客後,乙方之賠償責任消滅。
  2. 因意外事故致使用者行李損毀或滅失,甲方應於事發後即時向乙方通報。


第六條(處理被閒置物品)

  1. 如果在甲方提供的空間內被閒置過久的物品(從取物截止日期起5天以內),則乙方應接管未使用的物品。
  2. 乙方可選擇自行和甲方合作或代理甲方來敦促使用者取回被閒置的物品。


第七條(關於本條款)

  1. 乙方保留隨時更改、添加、刪除各項條款協議之所有規則和條件之權利,甲方有義務追蹤了解並遵守各項規則和條件的變動。
  2. 關於各項條款協議之更改、添加、刪除,甲方除自行追蹤網站發布內容外,乙方也會酌情以其他方式另通知甲方。
  3. 條款變更涉及寄物流程及使用報酬內容時,乙方將主動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4. 條款的更改或添加將從本網站上發布的開始生效。
  5. 如果甲方和乙方之間的通知/聯繫在網站上進行,或者通過電子郵件等其他通信手段進行,則有效期自通知到達之日起生效。
  6. 甲方將承擔始終了解這些條款的最新內容的義務,我們將假設甲方知道這些條款的最新內容。
  7. 根據前款內容,甲方不得反對本條款的最新內容,修改或增補。
  8. 這項服務或使用此服務的規則在網站上張貼的也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第八條(誠信條款)

  1. 本合約未定事宜,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及商業習慣共同協議解決,若仍有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如因本合約爭議涉訟時,應專屬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甲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合約而知悉或持有未公開之技術資料及其相關資料,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 三方或使第三方知曉。
  3. 甲方不得洩漏乙方的詳細資料,及本服務的相關收入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