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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常見問題 成為合作店家 寄物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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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店家條款

最後更新日期:2026 年 7 月 11 日

空間提供者(以下簡稱「甲方」)與拉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就甲方透過乙方網站提供行李寄存服務「lalalocker」(以下簡稱「本服務」)事宜,訂立本合作店家條款(以下簡稱「本協議」)。甲方申請註冊本服務,即視為同意本協議之全部內容。

第一條(訂立協議)

  1. 本服務內容為:乙方透過其網站向一般消費者公開甲方店內之空閒空間資訊,使本服務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得預訂並與甲方成立行李寄存之服務契約。
  2. 使用本服務所成立之寄存契約,存在於甲方與使用者之間,乙方非契約當事人。
  3. 甲方聲明並保證其對所提供之空間擁有合法使用權,並遵守相關法令。甲方違反前述聲明所生之損失,除因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不得向乙方求償。
  4. 甲方註冊之申請資料如有變更,應即時向乙方回報修改。
  5. 乙方將對甲方提出之註冊申請進行確認與審查(包括空間乾淨整齊品質、是否有人力看管或屬監視器可監控範圍等);經乙方審核通過後,始於網站刊登甲方之店家資訊。
  6. 甲方得透過本服務,對使用者提供商品或勞務。

第二條(註冊之暫停與取消)

  1. 甲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立即暫停或取消其註冊,不另行通知:
    1. 註冊申請有虛假陳述,經查證屬實者。
    2. 以任何方式干擾本服務之運作者。
    3. 其他違反本協議,經乙方認定不適合繼續合作者。
  2. 甲方欲退出合作者,應於其所有寄存訂單完成後為之。
  3. 甲方請求暫停或下架其網站頁面者,乙方將於 10 個工作日內辦理。

第三條(使用報酬)

  1. 使用者支付之寄物費用(依網站公告金額)由乙方先行收取,再依本條撥付部分金額(以下簡稱「使用報酬」)予甲方。
  2. 除甲乙雙方另有個別約定外,使用報酬依甲方所在地區計算如下:
    1. 甲方位於臺灣地區:每收取一件大行李,使用報酬為每日新臺幣 70 元;每收取一件小行李,使用報酬為每日新臺幣 35 元。
    2. 甲方位於臺灣以外地區:使用報酬為官網定價之 50%。
  3. 使用者取物時間超過預訂期間者,使用者應至 lalalocker 官網補訂超出天數以補足差額,方可取物;補訂部分之使用報酬依前項標準計算。
  4. 使用報酬以乙方之交易資料為計算依據。
  5. 甲方請款應透過後台按「申請收款」按鈕申請。使用報酬累計達新臺幣 300 元或 10 美元(其他幣別之最低提領金額以後台公告為準)始得申請提領。
  6. 因本服務係甲方使用乙方平台與不特定消費者交易,甲方應開立銷貨發票予乙方,並由乙方開立銷貨發票予消費者;甲方位於臺灣以外地區者,免開立發票予乙方。
  7. 乙方於收到發票後之次一匯款日,將款項匯入甲方指定帳戶。匯款日為每月 10 日及 20 日;如遇國定假日或乙方往來銀行之休息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第四條(寄存方法)

  1. 甲方提供之寄存空間須為室內空間,且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屬於監視器可監控範圍。
    2. 屬於甲方人員目視可及範圍。
    3. 可上鎖之空間。
    4. 甲方人員以外之第三人無法接觸之空間。
  2. 甲方於收取行李時,應核對使用者之領取憑證(訂單確認信)及身分證件以確認身分。
  3. 行李之寄存及領取均須經由甲方人員當面交付,不得任由使用者逕行存放或領取。
  4. 基於安全考量,甲方於收取行李時,有權當面查驗使用者之行李內容物;使用者拒絕查驗者,甲方得拒絕提供服務。

第五條(損害賠償與求償)

  1. 甲方及乙方於履行本協議時,就各自可歸責之事由對使用者所生之損害,各自負責處理。
  2. 因意外事故致使用者行李毀損或滅失者,乙方依「使用者條款」之規定,按行李現值於每件最高新臺幣 10,000 元之範圍內對使用者負賠償責任。
  3. 下列情形,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1. 訂單填寫虛偽不實者。
    2. 未透過乙方平台與甲方成立行李寄存契約者。
    3. 甲方未遵守本協議第四條規定者。
    4. 行李本身包裝不固致損失或滲漏者。
    5. 包裝完好,惟內容物短少或不符,且無法證明係因本條所定賠償範圍內之事故所致者。
    6. 行李之本質重量減輕、熱脹、冷縮、腐化、發酵、長霉、生鏽、褪色、異味、自燃或遭蟲鼠咬損者。
    7. 使用者之故意行為。
    8. 颱風、地震、洪水及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內戰、強力霸佔或徵用、軍事訓練或演習;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9. 偽造、變造領取憑證而遭他人冒領者。
    10. 檢疫或海關規定之扣留、銷毀,或政府之沒收、充公。
    11. 違禁品。
  4. 因可歸責於甲方或其人員之事由(包括故意、過失或不法行為)致使用者行李毀損、滅失或遭竊者,乙方依使用者條款先行賠付使用者後,得向甲方請求償還其賠付金額及必要費用,並得自尚未撥付之使用報酬中抵扣。
  5. 行李應於寄存及領取時當面點交;行李交付使用者後,乙方之賠償責任消滅。
  6. 因意外事故致使用者行李毀損或滅失者,甲方應於知悉後即時通報乙方。

第六條(逾期物品之處理)

  1. 使用者逾期未領取行李者,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乙方將視實際情況協助處理,包括聯繫使用者、協調領取或移置保管等。
  2. 乙方得自行或會同甲方、或代理甲方敦促使用者領回逾期物品。

第七條(個人資料保護)

  1. 甲方因提供本服務而知悉之使用者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聯絡方式、訂單資訊等),僅得於履行本服務之目的範圍內使用。
  2. 甲方不得複製、留存、對外洩漏使用者個人資料,亦不得將其用於行銷或其他目的,並應於目的達成後即刪除之。
  3. 甲方違反本條規定者,應賠償乙方及使用者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八條(條款之修改)

  1. 乙方得修改、增訂或刪除本協議之內容;修改後之內容自公告於本網站時生效。本服務網站上公告之服務規則,構成本協議之一部分。
  2. 變更內容涉及寄物流程或使用報酬者,乙方將於生效前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3. 甲方不同意變更者,得依第二條第 2 項規定退出合作;甲方於變更生效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者,視為同意變更後之內容。

第九條(保密義務)

  1. 甲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協議而知悉或持有之乙方未公開技術資料及相關資料,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
  2. 甲方不得洩漏乙方之營運細節及本服務相關收入等事項。

第十條(其他)

  1.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及商業習慣協議解決,並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
  2. 因本協議涉訟時,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外,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 本協議各語言版本如有歧異,以中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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