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店家条款
最后更新日期:2026 年 7 月 11 日
空间提供者(以下简称“甲方”)与拉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通过乙方网站提供行李寄存服务“lalalocker”(以下简称“本服务”)事宜,订立本合作店家条款(以下简称“本协议”)。甲方申请注册本服务,即视为同意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第一条(订立协议)
- 本服务内容为:乙方通过其网站向一般消费者公开甲方店内的空闲空间信息,使本服务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可预订并与甲方成立行李寄存服务合同。
- 使用本服务所成立的寄存合同,存在于甲方与用户之间,乙方并非合同当事人。
- 甲方声明并保证其对所提供的空间拥有合法使用权,并遵守相关法令。因甲方违反前述声明所生的损失,除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外,不得向乙方求偿。
- 甲方注册的申请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向乙方报告修改。
- 乙方将对甲方提出的注册申请进行确认与审查(包括空间是否干净整齐、是否有人员看管或属于监控摄像头可监控范围等);经乙方审核通过后,方在网站刊登甲方的店家信息。
- 甲方可通过本服务,向用户提供商品或劳务。
第二条(注册的暂停与取消)
-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立即暂停或取消其注册,不另行通知:
- 注册申请有虚假陈述,经查证属实的。
- 以任何方式干扰本服务运作的。
- 其他违反本协议,经乙方认定不适合继续合作的。
- 甲方欲退出合作的,应于其所有寄存订单完成后为之。
- 甲方请求暂停或下架其网站页面的,乙方将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三条(使用报酬)
- 用户支付的寄存费用(依网站公告金额)由乙方先行收取,再依本条拨付部分金额(以下简称“使用报酬”)给甲方。
- 除甲乙双方另有个别约定外,使用报酬依甲方所在地区计算如下:
- 甲方位于台湾地区:每收取一件大行李,使用报酬为每日新台币 70 元;每收取一件小行李,使用报酬为每日新台币 35 元。
- 甲方位于台湾以外地区:使用报酬为官网定价的 50%。
- 用户领取时间超过预订期间的,用户应至 lalalocker 官网补订超出天数以补足差额,方可领取行李;补订部分的使用报酬依前项标准计算。
- 使用报酬以乙方的交易数据为计算依据。
- 甲方请款应通过后台点击“申请收款”按钮申请。使用报酬累计达到新台币 300 元或 10 美元(其他币种的最低提取金额以后台公告为准)方可申请提取。
- 因本服务系甲方使用乙方平台与不特定消费者交易,甲方应开立销货发票给乙方,并由乙方开立销货发票给消费者;甲方位于台湾以外地区的,免开立发票给乙方。
- 乙方于收到发票后的下一个汇款日,将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汇款日为每月 10 日及 20 日;如遇台湾法定节假日或乙方往来银行的休息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寄存方法)
- 甲方提供的寄存空间须为室内空间,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属于监控摄像头可监控范围。
- 属于甲方人员目视可及范围。
- 可上锁的空间。
- 甲方人员以外的第三人无法接触的空间。
- 甲方在收取行李时,应核对用户的领取凭证(订单确认邮件)及身份证件以确认身份。
- 行李的寄存及领取均须经由甲方人员当面交付,不得任由用户自行存放或领取。
- 基于安全考虑,甲方在收取行李时,有权当面查验用户的行李内容物;用户拒绝查验的,甲方可拒绝提供服务。
第五条(损害赔偿与求偿)
- 甲方及乙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就各自可归责的事由对用户所生的损害,各自负责处理。
- 因意外事故导致用户行李毁损或灭失的,乙方依“用户条款”的规定,按行李现值在每件最高新台币 10,000 元的范围内对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 下列情形,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订单填写虚假不实的。
- 未通过乙方平台与甲方成立行李寄存合同的。
- 甲方未遵守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
- 行李本身包装不牢固导致损失或渗漏的。
- 包装完好,但内容物短少或不符,且无法证明系因本条所定赔偿范围内的事故所致的。
- 行李本身性质导致的重量减轻、热胀、冷缩、腐化、发酵、发霉、生锈、褪色、异味、自燃或遭虫鼠咬损的。
- 用户的故意行为。
- 台风、地震、洪水及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战争(不论宣战与否)、类似战争行为、叛乱、内战、强力霸占或征用、军事训练或演习;罢工、暴动、民众骚扰;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 伪造、变造领取凭证而遭他人冒领的。
- 检疫或海关规定的扣留、销毁,或政府的没收、充公。
- 违禁品。
- 因可归责于甲方或其人员的事由(包括故意、过失或不法行为)导致用户行李毁损、灭失或被盗的,乙方依用户条款先行赔付用户后,可向甲方请求偿还其赔付金额及必要费用,并可从尚未拨付的使用报酬中抵扣。
- 行李应于寄存及领取时当面点交;行李交付用户后,乙方的赔偿责任消灭。
- 因意外事故导致用户行李毁损或灭失的,甲方应于知悉后及时通报乙方。
第六条(逾期物品的处理)
- 用户逾期未领取行李的,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将视实际情况协助处理,包括联系用户、协调领取或移置保管等。
- 乙方可自行或会同甲方、或代理甲方敦促用户领回逾期物品。
第七条(个人资料保护)
- 甲方因提供本服务而知悉的用户个人资料(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订单信息等),仅可在履行本服务的目的范围内使用。
- 甲方不得复制、留存、对外泄露用户个人资料,亦不得将其用于营销或其他目的,并应于目的达成后立即删除。
- 甲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赔偿乙方及用户因此所受的损害。
第八条(条款的修改)
- 乙方可修改、增订或删除本协议的内容;修改后的内容自公告于本网站时生效。本服务网站上公告的服务规则,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 变更内容涉及寄存流程或使用报酬的,乙方将于生效前以电子邮件通知甲方。
- 甲方不同意变更的,可依第二条第 2 项规定退出合作;甲方于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视为同意变更后的内容。
第九条(保密义务)
- 甲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协议而知悉或持有的乙方未公开技术资料及相关资料,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或交付给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
- 甲方不得泄露乙方的运营细节及本服务相关收入等事项。
第十条(其他)
-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及商业习惯协商解决,并依中华民国法律处理。
- 因本协议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强制规定外,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 本协议各语言版本如有歧异,以中文版本为准。